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进步改革委、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复议机构、进步改革委、工商联:
现将《关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指导建议》《行政复议监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印发你们,请结合实质,认真实行指导建议,在涉企行政复议工作中积极参考借鉴典型案例有关做法,促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更好服务企业优质进步。
司法部办公厅 国家进步改革委办公厅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2025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指导建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推进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监督职能和解决涉企行政争议主途径用途,巩固拓展行政复议服务企业优质进步工作效果,帮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优质进步,提出以下建议。
1、总体需要
坚持以习近平新年代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方位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全方位正确贯彻推行新修订行政复议法,不断完善涉企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推进涉企行政复议工作提质增效,加大行政复议依法解决涉企行政争议工作,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提高涉企行政执法水平,规范市场角逐秩序,进一步提振企业进步信心,增强市场活力,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进步新质生产力、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2、明确行政复议监督涉企执法重点内容
(一)加大涉企罚款突出问题治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推行的指导建议》,依法审理企业对罚款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重视对大额顶格处罚、无裁量基准处罚、异地执法等情形的审察核实,加大执法方法的适合性审察,纠正小错重罚、以罚代管、以罚增收等突出问题。
(二)加强涉企政务失信监督力度。认真办理行政协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类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准时纠正行政机关不依法依约履行行政协议、随便改变行政承诺等失信行为,依法维护有关企业信任利益等各项合法权益。
(三)依法办理涉企管理范围案件。紧盯与企业生产经营关系密切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加大行政复议个案监督。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涉企行政复议案件,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建议。充分运用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变更、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纠错决定,坚决纠正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
(四)强化涉企规范性文件附带审察。重点关注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妨碍各类经营主体公平角逐、干涉各类经营主体自主决策、超出法定范围设置行政裁量基准幅度、超越职权和违反上位法的“红头文件”,准时督促调整存在问题的政策举措,促进不同层级的涉企政策同向发力。
(五)督促涉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履行。对于有履行内容或者整改需要的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调解书、建议书、建议书全方位建档立账,通过依法责令限时履行或约谈、通报批评等方法逐案督促落实,确保决定、调解内容按期实质性履行到位,建议、建议全方位整改落实到位。
3、提高行政复议吸纳涉企行政争议能力
(六)畅通涉企行政复议申请途径。各地进步改革部门、工商联持续加大对涉企政策手段的宣传解析和推送高质量。各级地方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托行政审批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基层司法所、各类争议解决中心等多种平台,在企业密集的园区、街道、商会与重点企业设置行政复议服务点,为企业咨询、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利。
(七)健全涉企行政复议受理机制。对主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准时审察处置,防止企业因非重点性申请材料缺失来回跑、多趟跑。发挥“一网通办”等政务服务平台数据优势,行政复议受理审察环节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取、验证的信息,不再需要企业重复提供。有条件的区域推行涉企行政复议申请审察在本行政地区内“跨域流转、全域通办”,让企业申请行政复议少跑腿、快受理。
(八)大力推进涉企“在线复议”。在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平台开设企业申请行政复议专用通道的基础上,拓展线上听取建议、听证等功能应用,加大宣传引导,以科技赋能进一步便捷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九)持续面向企业宣传行政复议。充分展示行政复议服务企业优质进步工作成就与新修订行政复议法推行效果,邀请企业代表走进行政复议工作场合,互动体验行政复议服务,深化拓展行政复议访企宣传活动效果,进一步提高企业对行政复议的知道度、认同度和最佳选择率。
4、做深做实涉企行政争议实质解决
(十)落实涉企行政复议办案交流机制。落实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新程序、新需要与有关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建议、听证规范性文件需要,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充分听取企业建议,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及企业请求听证的案件,采取听证方法审理,依法组织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参加听证,深入知道企业所需所盼所想和实质利益诉求,搭建涉企行政管理部门与经营主体高效交流平台。
(十一)加大涉企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和解。坚持和进步新年代“枫桥经验”,充分征询涉案企业调解意愿,达成涉企行政复议案件依法调解全覆盖。积极发挥工商联、商会等多方用途,一同做实行政复议案前、案中调解,引导执法机关主动纠正涉企执法不合法、不适合等问题,对事关企业重大利益的调解策略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论证,为企业依法获得和用各类生产要点、依法获得行政许可、平等参与市场角逐等创造有利条件,实质解决涉企行政争议,达成双赢多赢共赢。
(十二)凝聚涉企行政争议实质解决合力。完善健全行政复议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样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推进行政争议解决中心建设,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低本钱、多元化、一站式非诉纠纷解决方法。
5、发挥涉企行政复议办案规范效能
(十三)加大行政复议类案规范。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企共性执法问题,尤其是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不健全、覆盖不全方位、幅度不合理等问题,准时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建议书,从源头上提高涉企执法水平,达成“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规范一行”。
(十四)完善助企防范行政争议机制。结合土地借助、商品水平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者权益保护、常识产权等范围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状况,联合有关部门、单位打造助企防范行政争议机制,拟定发布企业内部管理行政争议风险点提示单等,帮助企业健全规章规范,堵塞风险漏洞,促进企业依法经营。
(十五)统一规范涉企行政争议处置。打造完善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步改革委等涉企行政管理部门协调会商业机会制,推进研究主要涉企范围的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司法裁判和检察监督标准,依法规范针对企业的举报投诉类行政争议处置,为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提供法治保障。
6、强化涉企行政复议以案促治
(十六)组织涉企行政复议听证旁听活动。在落实新修订行政复议法有关听证规定的基础上,邀请涉企执法机关负责同志、行政执法职员、法制审核职员现场旁听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探索结合听证拓展以案释法,提高涉企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十七)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准时遴选对于规范涉企执法具备示范意义的行政复议案件,尤其是纠正乱罚款等涉企突出问题的纠错案件,作为典型案例选报,充分发挥对行政复议机关和执法机关的示范宣传用途。
(十八)拓展涉企执法突出问题会商。针对行政复议办案中发现的滥用裁量权、执法不公正等涉企执法突出问题,与涉企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复议被纠错比率较高的涉企行政执法机关、工商联进行专题会商,一同研究涉企执法突出问题整治,规范涉企执法权力运行。
(十九)加大规范涉企执法指导培训。梳理大全当地区、本系统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的规范规范、指导性文件、纠错典型案例等工作成就,与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加大自我纠错的经验做法,汇编成册后印发执法机关作为工作参考。结合行政复议办案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加大对行政执法职员的宣讲、培训,提高执法职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
7、凝聚规范涉企执法的工作合力
(二十)推广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回访机制。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行政复议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准时回访涉案企业对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效果的认可度,知道涉案企业生产经营的矛盾焦点和难题,发现企业仍存在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关、尚未完全解决的实质困难的,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推进解决。
(二十一)拓展涉企执法和争议解决联合调查。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涉企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联拓展联合调查,与当地企业拓展正常的状态交流交流,听取企业对涉企执法、涉企行政复议等工作的建议建议,摸排企业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增强规范涉企执法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十二)形成规范涉企执法监督合力。立足行政复议监督职能,服务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提质增效,加大与法治督察、行政执法监督的衔接配合,在涉企执法范围做到共研问题、共纠违法、共促实效,形成人高考核督察、规范执法、个案监督多维度规范涉企执法的规范合力,推进涉企范围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行政复议监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
典型案例目录
1.某公司不服江苏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行政复议案
2.某公司不服山东某市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3.某公司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
4.某公司不服湖北某市人民政府未履行弥补负资产职责行政复议案
5.某公司不服黑龙江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解除查封行政复议案
6.某公司不服安徽某县人民政府解除行政协议决定行政复议案
7.某公司请求广东某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行政复议案
8.某公司某分店不服河北某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9.某公司不服北京某街道办事处限时拆除决定行政复议案
10.某公司不服重庆某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一
某公司不服江苏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行政复议案
【关键字】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附带审察 停止条约实行 撤销决定 以案促治
【基本案情】
江苏某县人民政府颁布《某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方法推行细节》规定:“产品住房的修理资金,可以由业主直接缴存,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代收代缴。不设置电梯、设置电梯的非单一产权产品住房、廉租房及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住宅小区内的非住房和与住房结构相连的非住房,根据各自拥有房子专有面积计算,缴存标准分别为本县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和8%,其中业主缴存3/4,开发建设单位缴存1/4。”被申请人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上述文件,分批次向申请人某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公司收取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共计670余万元。申请人对该收费行为不服,于2025年11月18日向某县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察觉得,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开发建设单位是不是需要缴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鉴于案情重大,行政复议机构召开听证会审理案件,并根据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主动对案涉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察,同时邀请专家参与论证。经调查核实,《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方法》仅规定由业主缴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并未需要开发建设单位需按比率缴存,故被申请人收取开发建设单位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依据与上位法相冲突。据此,行政复议机构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收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行为,并责令停止对《某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方法推行细节》有关条约的实行。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将收取的670余万元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全额退还。之后,依据行政复议机构的建议,县政府准时废止了该规范性文件。
【典型意义】
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对存在乱收费问题的文件进行整治,是规范涉企执法的重点内容,对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备要紧意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健全了行政复议附带审察程序,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察的情形进一步细化,强化了行政复议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更有力的规范支撑。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审察发现被申请人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依据不合法,主动启动规范性文件附带审察,决定停止规范性文件有关条约的实行,并作出撤销收费行为的决定,直接纠治了企业反映强烈的违规收费问题,督促被申请人将多次收取的资金退还企业,有力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构后续又推进有关文件的废止,从源头上清理了涉企违规收费政策,达成行政复议监督效能从“纠正单次违法”向“系统治理”升级,推进乱收费问题的根本性解决,为企业健康进步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案例二
某公司不服山东某市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字】
建设工程 肢解发包 过罚相当 变更决定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申请人某房产公司与某建设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某楼盘建设工程发包给某建设集团。
2025年7月,申请人为保障交房进度,又将上述建设工程中的消防通风、外墙保温及地暖工程以480万元肢解发包给某建筑安装公司,某建筑安装公司又以400万元将工程转包给另一级建造师设工程公司。被申请人山东某市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调查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是肢解发包行为,违反了《中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水平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2025年7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工程合同价款400万元的1%即40000元罚款,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10%即40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遂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察觉得,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不是了解,裁量幅度、处罚数额是不是适合。因案涉争议涉及多家企业,为全方位查清案件事实,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建筑范围专家参会提出专业建议。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为保障交房进度,将单位工程中不拥有独立施工条件的部分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安装公司,已构成肢解发包的违法行为,但尚未导致实质风险后果与社会负面影响。依据《建设工程水平管理条例》的规定,针对建设单位肢解发包行为,罚款幅度应为工程合同价款的0.5%-1%,对直接责任职员的罚款为单位罚款5%-10%。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工程合同价款错误,工程合同价款应为申请人与某建筑安装公司签订合同的480万元,而非某建筑安装公司与另一级建造师设工程公司签订合同的400万元。同时,被申请人虽在法定裁量范围内作出处罚,但考虑到申请人为保障交房进度及未导致风险后果和社会不好的影响的情节,该处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属顶格处罚,明显过罚不相当。行政复议机构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优先适用行政复议变更决定,将对申请人的处罚数额变更为工程合同价款480万元的0.6%即28800元,将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职员的处罚金额变更为单位罚款数额6%即1728元。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申请人对结果表示认同并同意。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规范,通过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全方位审察,既为涉企行政执法划定法治边界,又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规范保障,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中发挥要紧用途。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听证、专家咨询等方法,确认了基本违法事实,更准确地发现了行政执法中存在工程合同价款这一重点事实认定错误与自由裁量权适用僵化等问题。行政复议机构全方位考量了违法行为的起因、过错、实质风险后果、社会干扰等具体情节,摒弃“一刀切”或“就高不就低”的简单化思维,落实过罚相当原则,依法将对单位罚款比率从1%变更为0.6%、将个人罚款比率从10%变更为6%,使最后处罚结果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行政复议机构依法运用变更决定,既通过纠正执法不当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以精确监督推进行政机关规范权力运行,同时最大限度保障了企业合法权益,最后达成案结事了、企业认可与规范执法的多赢成效,切实让企业在行政复议案件中感觉到公平正义,有力夯实了营商环境优化的法治根基。
案例三
某公司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
【关键字】
特种设施安全 市场监管 撤销行政许可 调解 重新许可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申请人某液化石油气公司向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在现场评审时,申请人提交了公司技术负责人印某的大专毕业证书和技术工作年限证明,经评审通过后获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书。
2025年6月,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查实印某的大专学历证书为假证。
2025年9月20日,被申请人经调查认定,气瓶充装许可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事情,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中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施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规定,构成以欺骗方法获得行政许可,遂作出撤销该企业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并禁止其三年内第三申请气瓶充装许可资质的决定。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于2025年9月26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察觉得,本案的难题是达成依法强化市场监管与保障民生的双重目的。行政复议机构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技术负责人印某的大专学历证书确属伪造,被申请人据此撤销气瓶充装许可证的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以欺骗方法获得许可应当撤销”的规定。但行政复议机构实地走访时发现,申请人为该县唯一一家气瓶充装企业,其被撤销许可后停止经营,致使当地液化石油气保供重压骤增,不能不从60公里外异地调运燃气,货车长途运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面对依法行政的刚性需要与火烧眉毛的民生保障需要,行政复议机构深入获悉印某持有中专学历证书,且其技术工作年限符合《特种设施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中对技术职员的资质需要,实质拥有许可条件。行政复议机构召开专题调解会,搭建行政争议解决平台,一方面向申请人释明伪造材料的法律后果,使申请人充分认识到其行为违法之处,对撤销许可决定当场表示认同,并承诺将吸取教训,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其次鉴于申请人实质符合许可条件,行政复议机构积极协调被申请人,指导申请人全方位梳理并健全许可申请材料,并依法重新作出气瓶充装许可。最后,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
中小微型企业连接着千家万户,是驱动革新、稳定就业、改变民生的要紧力量,更是经济优质进步的活力源泉。行政机关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治理需秉持监管与服务并重的理念,为其存活进步注入持续动能。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途径,在涉企行政执法案件中,怎么样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兼顾企业进步和社会民生需要,成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命题。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在依法审理案件时,既关注民生实质与企业困境,精确查明申请人实质符合许可条件的事实,协调推进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许可进行重新审察;又通过调解机制平衡寻求解决问题的复议策略,在“撤销违法许可”与“重新准予许可”的衔接中,达成了法治权威与治理效能的有机统一。这种“法理情融合”的争议解决模式,既以法律刚性筑牢市场秩序底线,又以柔性治理帮助企业纾困解难,让法治真的成为滋养中小微型企业成长的沃土,为相同种类涉民生行政争议解决提供了新的路径。
案例四
某公司觉得湖北某市人民政府未履行弥补负资产职责行政复议案
【关键字】
国企改革 行政许诺 政府诚信 调解 补偿协议
【基本案情】
2000年,某市国有企业改革脱困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改革策略批复》,赞同解散某企业集团总公司并组建新公司(本案申请人),明确由申请人承担3155.7万元负资产,并用土地出让金及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增值税弥补申请人。后因安置政策调整,申请人承担负资产增至3527.7万元。
2025年,该市从第一宗土地出让金中拨付1079.7万元用于弥补负资产。
2025年第二宗土地收储时,申请人申请解决剩余的2448万元负资产,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由市国资委牵头,组织财政、审计部门对申请人负资产重新认定后再研究处置。市国资委委托的某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认定剩余负资产为1843.88万元,但审计部门存在不认可见。
2025年5月,被申请人某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确定剩余未弥补负资产按1843.88万元的60%弥补申请人。之后,申请人按此策略请求被申请人弥补未得到落实,遂于2025年4月22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察觉得,本案争议焦点为行政许诺是不是是行政复议范围与被申请人是不是负有弥补负资产的职责。经查,某市国有企业改革脱困领导小组作为市政府设立的临机会构,其办公室作出《改革策略批复》的法律责任应由市政府承担。该批复明确以土地出让金及企业上交税费弥补申请人负资产,已构成行政许诺行为,2025年5月市政府形成的建议虽未明确履行期限,亦已构成新的行政许诺。基于诚信原则与依法行政需要,市政府负有履行许诺的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机构在听证审理中,通过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达成协商意愿,会后搭建调解平台并向市政府发出《行政复议状况告知书》,说明法律责任,最后推进双方签订新的补偿协议,使纠纷得以实质解决。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
国有企业改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进国有经济优质进步的重点举措,妥善解决国企改制遗留问题,对建设诚信政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备要紧意义。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通过明确行政主体责任、审察行政许诺效力,倒逼行政机关严格履行行政许诺职责,解决了多年未有效解决的改制遗留问题,纠治了“新官不理旧账”的积弊,发挥了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有哪些用途。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发挥行政复议调解优势,通过释法说理、搭建调解平台、发送法律风险告知书等方法,推进政企双方达成补偿协议,推进政府履行多年未落实的补偿承诺,既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又释明“行政许诺不可随便变更”的规则,推进政府诚信践诺,为构建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案例五
某公司不服黑龙江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解除查封行政复议案
【关键字】
拖欠农民工薪资 查封企业房地产 行政不作为 自行纠正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第三人辛某等50多位农民工向被申请人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申请人某房产开发公司拖欠农民工薪资与建材款500多万元。被申请人经调查认定申请人拖欠农民工薪资属实。
9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了申请人15套房地产,案涉房子总价值733.4万元。
2025年,因申请人已支付部分农民工薪资和建材款,被申请人分两次对其中10套房地产解除查封。
2025年1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对剩余5套房地产解除查封,被申请人觉得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没办法查清是不是已经全部支付所拖欠的款项,回话申请人不认可解除查封。申请人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察发现,依据《黑龙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无故拖欠劳动者薪资等拒不履行法概念务行为,可以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但最长不应超越30个工作日。采取查封、扣押手段后,有关单位在规按期限内履行义务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用人单位在规按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未充分查清申请人是不是偿还农民工薪资及建材款的状况下,即查封明显超出拖欠薪资款价值的房地产,且部分房地产查封长达12年,远超法定最长期限,期间既未解除查封,也未申请法院拍卖,明显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但本案的难题在于,因时间久远,申请人很难提供薪资支付凭证,被申请人又因保管不善致使农民工基本信息缺失,没办法联系第三人核实状况。为保护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争议实质性解决,行政复议机构通过与公安机关召开协调会、制发《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帮助函》等方法,与第三人获得联系,使用电话交流、视频调解等方法反复核实,最后确认申请人已全额支付农民工薪资。据此,行政复议机构协调被申请人解除查封手段,彻底解决了困扰企业十余年的行政争议,申请人主动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
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不能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2025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建议》明确提出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能”,严禁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等行为,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划定红线。行政复议作为政府系统自我监督纠错的法律规范,是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和解决涉企行政争议的要紧方法。本案中,行政机关出于保障农民工权益目的推行行政强制手段,但未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存在查封房地产价值过高、超期未处置等问题,违背了行政强制手段适度原则和准时处置需要,给企业经打造成不利影响。对此行政执法问题,行政复议机构并未一撤了之,而是直面争议核心,主动整理行政资源,通过跨部门协作联系第三人,并借助电话、视频等方法克服取证困难,最后查清企业已履行薪资支付义务的事实,推进被申请人自行纠正超范围查封、超期不处置的违法行为,划定了行政强制手段的合法边界,重申了严格执法的法治需要,为涉企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了有效引导。
案例六
某公司不服安徽某县人民政府解除行政协议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字】
招商引资 解除行政协议 举证责任 撤销决定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报废汽车收购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某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申请人投资8000万元建设报废汽车收购项目,投资强度不少于150万元/亩;年税收贡献率高于3万元/亩;被申请人根据投资进度给予申请人招商引资扶持奖励。申请人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不符合约定的,由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与土地熟化差价40万元每亩,并退回已享受的扶持奖励资金。年税收贡献率不符合约定的,不享受税收打折政策。此后,被申请人根据约定的投资进度支付申请人扶持奖励资金180万元。
2025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履行投资协议书的公告,需要申请人于2025年1月31近日履行投资协议约定的义务。
2025年9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书》,以申请人投资强度、投资规模、年税收贡献率不符合约定为由,解除招商引资协议,并责令申请人退还扶持奖励资金180万元及利息、补足土地出让金与土地熟化本钱价的差额468万元。申请人对该《行政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11月1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察觉得,本案系因行政协议履行引发的争议,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解除协议是不是符合约定或法定解除情形。经行政复议机构现场调查和听证查明,被申请人为达成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目的,通过招商引资奖补政策与申请人协商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建成报废汽车收购项目并投产,被申请人已支付扶持奖励180万元。依据有关规定,上述招商引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协议,根据“哪个倡导,哪个举证”的原则,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协议需对其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倡导申请人投资强度、规模不符合约定但未提供证据,且申请人年税收贡献率不达标按协议只需要承担不享受打折政策的责任,不构成根本违约,同时被申请人不可以证明申请人违约致使协议目的没办法达成,亦未举证证明申请人存在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导致被申请人可行使行政优益权单方解除协议,故被申请人解除协议的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行政复议机构依法撤销了《行政决定书》。
【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履行是检验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契约精神和责任担当的要紧标尺,是树立政府公信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客观需要。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争议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为行政协议争议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救济途径。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精确认定协议性质,明确行政机关行使协议解除权需遵循约定条件或法定情形,根据“哪个倡导、哪个举证”举证规则,需要行政机关对解除协议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全方位审察其是不是符合解除情形及公共利益需要。因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协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行政复议依法撤销决定,有效维护企业对行政协议的合理信任,预防行政机关随便反悔招商引资协议,既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也夯实政府诚信践诺的法治基础。
案例七
某公司请求广东某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行政复议案
【关键字】
水源保护区划调整 行政补偿 企业复产 撤回申请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物流公司是所在区唯一的民营集装箱码头企业,在当地港口拓展多式联运及运输代理业务。后因广东人民政府批复赞同将该公司运营码头旁的水厂划定为“一级水源保护区”,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该地区内禁止新建与供水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则需拆除或关闭,该公司被纳入了关闭范围。该公司在关闭后向被申请人某区人民政府邮寄了《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需要对码头因被划入保护区所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后,将它转交给有关部门处置并进行回话。申请人觉得被申请人未履行自己职责,于2025年十月27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察觉得,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某区人民政府是不是负有补偿职责。依据《广东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整水源保护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为厘清该公司是不是符合补偿条件、哪个是适格补偿主体等问题,行政复议机构着重展开事实调查与法律剖析,在调查中获悉该地区规划马上降级调整的信息,同时在当面听取当事人建议时,查知与补偿相比申请人更期望能继续经营。为解决企业的急难愁盼问题、促进行政争议实质解决,行政复议机构准时启动调解程序,综合统筹各类行政资源力量,密切跟进规划调整动态,摸清了企业继续经营的堵点,在获知规划调整降级确定后,准时帮助企业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和港口许可证申请等手续,帮助企业在最短期内完成了复工的前期筹备。最后,申请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要紧抓手,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中展示出整理行政资源实质解决问题的功能优势。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跳出“就案办案”的思维定式,紧扣企业继续经营内在诉求,在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首要条件下,将法律需要与调解艺术有机结合,打破部门壁垒,统筹生态环境、港口审批等跨部门行政资源,凝聚起助企纾困的强大合力。在法定框架范围内,行政复议机构不只促成了行政争议实质解决与企业复产的双赢,更生动解释了“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价值取向,让法治真的成为激活市场活力的“催化剂”,为企业进步持续注入强劲动能。
案例八
某公司某分店不服河北某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字】
药品销售 行政处罚 释法说理 撤回申请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河北某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对申请人某医药连锁公司某分店违规供应甘草片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店店长朱某为避免公司系统设置的“单人单次限购1盒”限制,通过不真实补开处方,并通过“跑腿”方法送货,在四个月内分多次向同一男子供应甘草片270余盒。后某公司总部盘货发现异常,立即收回该店剩余的甘草片。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违规销售药品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用水平监督管理方法》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主动配合某公司准时收回该店剩余药品防止继续违规销售并积极配合执法,决定对申请人从轻处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觉得其在公司发现问题后立即采取有效手段主动纠正违规销售行为,亦未导致风险结果,并且申请人无违法记录,应减轻或免除处罚,遂向某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察觉得,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不是适合。审理案件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当面听取申请人建议,申请人认同处罚合法性,但倡导其符合“首违免罚”或减轻处罚情形,并提出店长朱某借助职权避免监管应当承担责任。针对争议,行政复议机构向申请人进行充分释法明理:一是组织调解会,安排由被申请人就处罚依据及裁量合理性向申请人进行充分说明;二是依据《河北药品范围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明确指出药品安全涉及重大民生,申请人违规供应270余盒甘草片的行为已超出“轻微违法”范畴,不是包容免罚情形;三是厘清责任边界,告知申请人可就店长朱某借助职权避免监管的个人行为另行通过法律渠道维权。经充分交流,申请人消除对处罚合理性的疑虑,主动撤回复议申请。在此基础上,行政复议机构延伸治理效能,推进被申请人在执法中强化释法说理并加大行业普法。之后,行政复议机构与被申请人一同为该医药公司380余名职员举办了线上专题普法讲坛,该公司表示在后续经营活动中将加大法律常识学习并依法经营。
【典型意义】
药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生命健康,需要加大药品监管执法,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药品违法生产、销售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医药市场秩序,推进医药产业健康进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要紧法律规范,在解决涉企行政争议中具备公正高效的规范优势,同时在促进企业守法经营、防范法律风险方面亦应积极作为。本案中,面对企业对行政处罚合理性的质疑,行政复议机构通过组织调解会,面对面向申请人作专业且务实的释法明理工作,有效消除企业误解,高效解决了行政争议。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并未止步于个案争议解决,还从预防争议出发,推进执法机关更好落实“哪个执法哪个普法”责任,一同为企业全体职员举办专题法治讲坛,帮助企业辨别重点职位监管漏洞,切实提高法律意识,大大降低经营风险,进一步护航企业优质进步。
案例九
某公司不服北京某街道办事处限时拆除决定书行政复议案
【关键字】
小微企业 违建认定 联动会商 自行纠错
【基本案情】
2025年,申请人某小餐饮公司为满足消防部门关于双疏散通道的需要,在外墙搭建了一处钢制楼梯,作为消防楼梯用。
2025年9月,被申请人北京某街道办事处在巡查中发现该钢制楼梯,以“无规划许可”为由认定该楼梯为违建,并作出《限时拆除决定书》。申请人对此不服,觉得该楼梯在性质上是消防楼梯,是基于消防安全需要而建设,并不是违建,遂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察觉得,本案争议焦点是搭建涉案钢制楼梯是不是需获得规划许可与是不是构成违法建设。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规定,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假如涉案楼梯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依据上述规定,则案涉楼梯不计入建筑面积,可不单独获得规划许可,亦不是违法建设,故对涉案楼梯属性的断定成为本案的重点。为此,行政复议机构主动交流协调多方主体,组织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及消防支队召开专题协调会,并邀请属地工商联参与调解。各方围绕楼梯的建设背景、功可以用途、结构特征及法律适用展开论证,区消防救援支队在现场核查后出具书面建议,确认该楼梯符合消防疏散功能需要。结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及消防安全管理实质需要,各方达成协议:涉案楼梯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因其特殊消防功能属性,在满足疏散需要的首要条件下,不计入建筑面积且不需要单独办理规划许可,不是违法建设。最后,被申请人撤销《限时拆除决定书》,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
小餐饮企业作为民生经济的“毛细血管”,在满足居民平时消费、吸纳就业群体、激活地区经济活力等方面具备不可替代有哪些用途。这种市场主体点多面广、业态灵活,但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其存活进步高度依靠稳定可预期的执法环境。在此背景下,规范针对小微经济主体的执法行为,成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之一。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未得到消防部门关于涉案楼梯消防功能认定的状况下,仅凭该楼梯无规划许可而机械认定为违法建设,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机构通过“联动会商”机制推进多部门协同治理,有效打破了部门间的信息壁垒,明确了违法建设认定的规范,通过合法性、合理性审察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提高行政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凸显了行政复议在解决涉企行政争议中高效、专业、低本钱的规范优势。
案例十
某工程建设公司不服重庆某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字】
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 暂缓实行 撤回申请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被申请人重庆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巡查工作中发现,申请人某工程建设公司在进行吊装作业过程中未安排专门职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同时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申请人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重庆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觉得其违法行为轻微且未导致风险,该行政处罚违反比率原则,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并申请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对该行政处罚的公示。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察觉得,本案争议处置的重点是行政处罚是不是合法适合与复议期间是不是可中止实行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推行行政处罚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风险程度相当。本案中,申请人在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管理,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后,申请人虽然立即完成整改,但吊装作业是应当从严执法的安全生产范围,被申请人据此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该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考虑目前企业经营状况与申请人在违法行为查处后积极改正并消除安全影响、未导致实质损害结果等原因,行政复议机构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向被申请人制发停止实行行政行为公告书,为企业争取到信用公示的缓冲期。同时会同当地发改委指导申请人根据国家进步改革委员会《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方法(试行)》的规定,依法申请中止信用公示,并获得允许。最后,经行政复议机构释法明理,申请人认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缴纳案涉罚款,并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范围执法需要一直坚持严的基调,守牢安全红线,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与失信惩戒作为引导企业合法经营的“双轮驱动”,是维护市场秩序、护航经济社会优质进步的有力方法。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主动突破“就案办案”局限,将“刚性执法”与“柔性救济”有机结合,愈加彰显了行政复议在保障执法与解决争议方面的双重职能。一方面,支持行政机关坚决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同时又积极向申请人释放善意,在法定框架内依法停止实行行政处罚决定,并指导企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中止信用公示,通过精确细化的管理,帮助企业依法健康进步。